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其有效发挥作用,依据《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基地章程和本规程,统筹行使对基地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基地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基地建设、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研究人员学术研究和基地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或者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5人。其中,基地外专家学者或有关方面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1/3。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
(二)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
(三)关心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
(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地研究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主任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2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咨询要求;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和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
(三)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可以由基地主任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决定基地研究方向、研究领域的确定、变更;
(二)审议基地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设定、变更;
(三)负责对基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评价、对学术争议进行处理,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决定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审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议对基地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进行重大奖励和资助,对外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课题进行评审。
(六)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基地主任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工程学院
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