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良好有序的科研办公环境,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日常管理制度适用对象为实验室人员。实验室人员是指由实验室提供了固定办公场所的人员。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7:00 - 24:00,节假日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经门禁系统进出,外来办事人员须在实验室相关人员带领下进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五条 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实验室。因特殊原因需留宿的,报行政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实验室,经行政办公室登记批准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值班保安人员的监督检查必须予以配合。
第八条 新进(或离职)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至行政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长期无故缺勤(或长期不参与实验室活动)的人员,视为自动离开实验室,按实验室离职人员处理。
第十条 凡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责任心,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的“四防”意识。
第十二条 各研究室负责人对本研究室安全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如有遗失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登记。
第十四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检查实验室的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作业,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网线。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严格遵守《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凡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财产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验室成员本着“自觉、爱护、节约、负责”的原则使用实验室财物。
第二十条 新进(或离职)实验室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至行政办公室办理财物交接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实验室为各研究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易耗品,各研究室自行管理与调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财产仅限实验室人员使用,不得私自带出、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提供给研究室使用的财物,由研究室负责人负责保管与维护;实验室提供给成员个人使用的财物,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与维护;须报修(或报废)的财物,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凡因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研究室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桌面、地面、门窗、仪器设备整齐无尘,室内陈设干净整齐。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杂物,禁止随意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焚烧废纸废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出入、安全、财产、卫生等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研究室或个人,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