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公开竞争、公开招标、择优支持”的原则,增加基地招标项目的透明度。
第二条 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研究基地的研究方向。
第三条 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的项目应能发挥学科优势,体现创新思想,注重原始创新,可望取得国内先进水平的研究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
第四条 研究基地根据学科建设和本领域学术前沿制定“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于每年6月前后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由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统一发布申请公告,在国内外公开招标。项目资助金额视情况而定,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申请者须填写《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申请评审书》和《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招标项目申请评审书》活页。评审书经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委托省高校人文社科委员会初审后,并在网上公布评审结果。
第六条 项目申报人即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有法人担保,并具有完成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 项目申报者必须是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组织者和参与者,并在项目研究中担任实质性任务。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须保证驻基地研究的工作时间: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内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应安排必要的驻基地时间。以上驻基地研究的时间及要求在聘任合同书中明确,聘任合同书应在项目评标通过后,正式批准立项前,按《江西省软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研究基地主任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表决结果,与课题组成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九条 已有江西省软科学基地招标项目未完成者,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请者与研究基地签订“合同书”,申请者必须按照“合同书”上的要求执行。否则,申请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发出批准立项通知书。
第十二条 承担基金项目的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和条件保证等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执行,研究基地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不同形式的中期检查。
第十三条 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人员或研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研究基地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基地负责列出拨款清单,送财务处分年度拨款。
第十五条 研究基地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只能在我校开展研究时使用,且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执行《南昌工程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报送研究基地评议、验收,再由南昌工程学院科研处统一报省科技厅结题(每年二次,分别为6月和12月)。
第十七条 研究基地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产权双方共有,但研究基地必须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由研究基地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第二署名单位是否可署作者所在单位由研究基地主任在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 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須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一律不予结题。
南昌工程学院
江西省水安全与可持续发展软科学研究基地